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期貨交易所 – 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 告知書】

台端於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台端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

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 條規定告知 台端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 台端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 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台端個人 資料之機構。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
八、其他:
(一)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 台端要求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及刪除 台端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1.台端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 台端國內 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2.台端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三)個人資料更正、補充:台端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 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 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本人對於前揭告知事項,均已詳讀且充分瞭解, 並同意上述本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此聲明。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聲明書】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向台端 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之類別 台端於本公司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公司業務往 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即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美國稅籍身分及編號、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期貨經理、期貨信託、證劵交易輔助人及槓桿交 易商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其他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 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客戶服務、行銷、稽核、風險控管、洗錢防制 或遵循國內外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辦理之行為 (包含但不限於盡職調查及申報個人資料予國內外稅務機關的行為)。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本公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國內外政府機構、 國內外稅務機關、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 暨其分公司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

3.地區: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本公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國內外政府機構、國內外稅務機關所 在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之所在地。

4.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文件、網際網路及其他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本公司保有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台端 得向本公司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副本、請求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惟依法本公司因履行合約或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 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依據「金融機構間共享指引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公司為執行洗錢防制等公共利益需要,擬與具控制權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公司進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交易及IP紀錄、負面資訊、KYC資料、涉及洗錢態樣及風險等級等資料之共享,以辨識及強化客戶風險控管,資料取得、保存及申訴爭議等均依本公司相關規範辦理,若拒絶同意請於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且知悉明瞭拒絶同意可能之不利益(例如:暫停帳戶交易),否則將視為同意。

六、台端知悉並瞭解,如未將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將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如台端未完整提供本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相關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本公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者,本公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 收遵循法之規定須將台端於本公司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 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存入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予以扣繳百分之 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美國聯邦政府;如經合理期間台端仍不完整提供或同意者,本公司依該遵循法之規定可能須關閉台端的帳戶。 經本公司向交易人依個人資料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皆已受充分告知,交易人已清楚瞭解。